本報訊 記者昨日獲悉,,海城市人民檢察院落實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制度,,近日對一起故意傷害案和一起交通肇事案適用了此程序,均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海城市檢察院作為鞍山地區(qū)賠償保證金提存三個試點院之一,,以“四個明確”落實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制度,進一步明確適用范圍,,防止提存制度被亂用,;明確適用程序,防止引發(fā)雙方當事人爭端,;明確提存金額,,防止保證作用流于形式;明確保證金使用程序,,確保少捕慎訴政策有效貫徹,。
在兩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多次協(xié)商因數額問題未達成賠償和解協(xié)議,,申請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海城市檢察院經審查符合提存要求,決定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程序,。根據被害人傷情等情況,,結合被害人已支出的合理費用、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確定賠償保證金的提存數額,,經當事人認可后,與鞍山市公證處協(xié)調,,成功辦理了提存,。鑒于犯罪嫌疑人有賠償意愿,在賠償保證金提存后,,因不符合羈押條件,,海城市檢察院均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案件承辦檢察官表示,,賠償保證金的金額是否采納采取自愿原則,,一般不少于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判決的金額,確保被害人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程序的適用,,對案件后續(xù)訴訟程序進行刑事和解起到保證作用,可有效解決輕微刑事案件因調解不成而造成逮捕率高,、賠償難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