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丈夫獨自簽下欠條,是丈夫個人所欠債務還是夫妻共同所欠,?此案中,,夫妻離婚后“債主”將二人同時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償還債務,法院該如何判決,?
被告謝某與被告沈某曾系夫妻關系,。被告謝某是某水果經銷處的經營者。原告劉某于今年2月1日向被告謝某供貨香蕉,,將貨物送到被告?zhèn)}庫,,貨款總計122220元。原告劉某與被告謝某經協(xié)商,,被告謝某共給付121000元貨款即可,。被告謝某于3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本人確認,,截至今年3月13日,,共欠原告80000元整,欠款項目:香蕉貨款,。2023年3月15日前還清,。”后被告謝某陸續(xù)給付原告貨款4440元,,剩余75560元貨款經原告催要,,被告謝某拒不支付。劉某向葫蘆島市連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謝某與沈某共同給付所欠貨款,。
另查明,被告謝某與被告沈某二人于4月27日辦理離婚手續(xù),。
連山區(qū)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劉某的貨款是否應由二被告謝某和沈某共同給付。
二被告雖未到庭,,但在電話問詢中,,被告謝某承認二人已于4月27日辦理離婚手續(xù),并將離婚證復印件交給法院,。被告謝某在問詢中稱購買貨物及寫欠條行為是其一人所為,,與被告沈某無關。法院認為,,二被告雖已辦理離婚,,但此筆債務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該債務用于家庭共同生產經營,,故二被告應共同承擔此筆債務。
綜上分析,,連山區(qū)法院對原告主張二被告共同給付貨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婚姻存續(xù)期 “一人所為”也得共同擔
葫蘆島市連山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一級法官陳芳: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雖然被告謝某經營的水果經銷處營業(yè)執(zhí)照上只寫了謝某一人的名字,,但其經營所得是用于家庭共同生產經營,且該債務發(fā)生的時間在謝某與沈某辦理離婚手續(xù)前,,在此期間二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故無法認定案涉?zhèn)鶆帐潜桓嬷x某個人所負債務,應由被告謝某與沈某共同給付原告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