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近日,,對張國平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上訴案,,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了解,,此案系重大涉黑案件,,由省法院審判委員會專委任主審人和審判長。經過詳細審閱卷宗,、研判法律問題,,案件僅用時34天審理終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張國平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經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定被告人張國平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全部違法所得,。宣判后,張國平向省法院提出上訴,。
經查,,同案犯臧民(已另案判刑)為稱霸一方,、聚斂錢財,,糾集多人采取暴力手段打壓同行礦主,,低價收購礦石,,欺壓群眾,。后以企業(yè)為依托,利用張國才等人能“打打殺殺”的“特長”,,以聯合生產經營的形式收買張國才,,將礦山交由張國才開采,,并最終形成以臧民、張國才,、張國平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涉嫌各類犯罪共46起,對社會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該地區(qū)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經濟秩序和治安秩序,。
張國平系張國才親哥哥,,替張國才管理礦山日常事務,,為維護礦山經濟利益及組織成員個人利益,,直接指揮或者參與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干擾社會經濟秩序和治安秩序,后張國平潛逃。期間,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及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的各被告人均于2014年被依法判刑。張國平被列為網逃,最終被公安機關抓獲,。
省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