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隋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為鞍山地區(qū)第5件入庫案例,。
隋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從寬處罰的適用
關鍵詞:刑事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支付所欠勞動報酬 從寬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隋某在經(jīng)營岫巖滿族自治縣某草莓種植農場(以下簡稱某草莓農場)期間,,自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間,,先后拖欠羅某,、劉某等28名工人工資共計23萬余元,。2023年1月15日,,岫巖滿族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監(jiān)察大隊(以下簡稱勞動監(jiān)察大隊)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隋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資,隋某簽收后,,仍未予支付,。后勞動監(jiān)察大隊執(zhí)法人員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多次聯(lián)系隋某,,敦促其履行支付工資義務,,隋某均以各種方式逃避,拒不支付拖欠工資,。2023年7月10日,,岫巖滿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案件移送至該縣公安局。隋某到案后,,足額支付所欠工資,,取得被害人諒解。
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2024)遼0323刑初7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隋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宣判后,,隋某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guī)定,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第六條第一款對在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訴前,、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能夠適用的從寬處罰規(guī)則作了進一步明確。
本案中,,被告人隋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勞動監(jiān)察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在被提起公訴前付清所欠全部勞動報酬,,依法從輕處罰。結合隋某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社區(qū)調查報告等,,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裁判要旨
對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應當注意嚴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依法準確把握從寬處罰的條件,重點考量是否支付所欠勞動報酬及時間,,結合其他犯罪情節(jié),、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妥當決定是否從寬處罰及從寬處罰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