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父母在世時,子女七人和睦相親,。分家時,,七個子女都獲得了財產(chǎn)。父母去世,,未留遺囑,,為了爭遺產(chǎn),四兄弟將“老七”妹妹訴之公堂,,親情眼見破裂,。綏中縣人民法院法官依據(jù)法理斷案,,用情理縫和親情,。
辦案人:劉國榮
職務:綏中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庭長
當事人徐女士的父親徐某與母親張某共生育了七個子女,徐女士為“老七”,。2010年,、2016年,母親和父親先后去世,,未留下遺囑,,遺產(chǎn)未進行分割,兄弟姐妹七人也因此產(chǎn)生了矛盾,,影響了感情,。
徐某名下有一片林木地,,因國家修建高速公路被征用,獲得約十九萬元的林木地征用補償款,,后該補償款被徐家老七領取,。徐家老大、老二,、老三,、老四認為,他們父親名下的林木地允許繼承,,因此被征用林木地獲得的補償款應認定為被繼承人徐某名下遺產(chǎn),,遂將徐家老七訴至我院,要求對林木地征用補償款進行分割,。
“親情案”的矛盾糾紛不同于其他案件,,在辦理該案時,我們不僅要考慮法理問題,,更要考慮親情問題,,既要依法辦案,又要盡量保持親情不破裂,。經(jīng)過我們深入分析案情,,梳理解讀爭議焦點,層層分析后認為徐某在世分家時已將其名下房屋,、土地分割給了七名子女,,僅剩的居住房屋也于2016年徐某過世后由徐家老二、老五分割,。涉案的土地征收開始于2022年,,其間爭議地塊一直由被告徐家老七經(jīng)營受益,其他六個子女未提出異議,,在土地征收補償時,,大王廟鎮(zhèn)人民政府制作的明細表上的權(quán)益人亦為被告徐家老七。徐家老大,、老二,、老三、老四自認其提交的徐某名下的林照所包含的林地其他部分已由七人分割,,但其訴稱僅余爭議地塊未分割,,不符合常理。且該地塊已經(jīng)被鎮(zhèn)政府確認權(quán)益人為徐家老七并已發(fā)放補償款,,沒有以徐某為權(quán)益人進行發(fā)放,。幾人主張該征地補償款屬于徐某的遺產(chǎn)并作為遺產(chǎn)進行分割,缺少證據(jù)證實,,依法不予支持,。
考慮到雙方對于判決結(jié)果可能存有疑問,,本著訴源治理、解決矛盾的原則,,我們在判決生效前,,主動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聯(lián)系溝通,進行判后答疑,。對于雙方的疑問,,我們認真細致地進行解釋,根據(jù)證據(jù),、法理,,對適用法律條文逐條講解。答疑結(jié)束后,,原,、被告雙方均未對該判決結(jié)果進行上訴。
遺產(chǎn),,本是逝者留給親人的一份慰藉,,但也常常成為親人之間產(chǎn)生矛盾的導火索??煞值瞄_的是財產(chǎn),,分不開的是親情,家和才能萬事興,!判案,,斷的是法理;答疑,,則是推進案結(jié)事了,、和諧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