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地:沈陽市沈北新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男男(化名)、潘某
記者手記:如果校園不在“陽光”下,,痛心的未來將讓人無法承受,。
沈陽某學校兼職教師潘某因將3名16歲男生帶回家中灌醉后多次實施猥褻,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4月,,沈陽16歲男生男男因精神狀態(tài)異常,引起了家長的注意,。家長帶孩子前往醫(yī)院就診時,,醫(yī)生發(fā)現(xiàn)了男男身體異樣,遂將情況告訴給了家長,。在家人的逼問下,,男男才說出自己多次遭男教師猥褻的遭遇。
男男就讀于沈陽某學校,,潘某是男男的老師,。男男透露,潘某以談學習方面的事兒為由將他帶回家中,。潘某獨自一人居住,。潘某為男男準備了晚餐,并拿了酒水讓男男陪著喝點,。男男以不會喝酒為由拒絕,,但潘某以如果不喝酒就是對老師不尊重強迫男男陪著喝酒。
很快,不勝酒力的男男就醉倒了,,潘某留男男在自己家中住宿,。男男睡夢中感覺有人碰他,發(fā)現(xiàn)是老師后男男不敢反抗,。
有過這一次后,,潘某又多次找男男回家喝酒,男男迫于老師的壓力不得不從,,但他感覺這樣不好,,卻又不知道如何處理,因而精神恍惚出現(xiàn)了問題,。
得知男男的遭遇,,父母異常氣憤,直接找到了學校理論,。在理論未果后,,男男的父母向公安機關報警。隨即,,公安機關立案對潘某展開全面調查,,并依法將其刑事拘留。知情者透露,,潘某并不是學校在編教師,,而只是一名兼職教師。
經(jīng)調查,,男男并不是第一個被侵害的學生,。早在2015年11月,男男的一名男同學就被潘某以同樣的理由,、同樣的方式侵害,。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間,,潘某先后分別將3名16歲男學生帶回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老師為名,強行將3人灌醉后留宿,。隨后,,潘某趁3名男生睡覺之際,對3人多次實施了猥褻,。
法院審理認為,,潘某利用教師身份,向被害人施壓,、勸酒致被害人醉酒,隨后趁被害人睡覺之際實施猥褻行為,,已構成了強制猥褻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潘某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多年來,,整個社會對男性未成年人預防性侵害教育相對缺乏,,這就容易使男性未成年人欠缺自我性保護的意識,也使得性侵男性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容易被發(fā)現(xiàn),。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條,,將《刑法》原第二百三十七條關于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相關規(guī)定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擴大了強制猥褻的犯罪對象,,將男性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均涵蓋在內,。這意味著,凡是違背他人意志,,實施強制猥褻行為的,,不論猥褻的對象是女性還是男性,不論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均構成犯罪,。
本案中,潘某對多名未成年男學生實施性侵害,,已觸犯刑法,,構成強制猥褻罪。潘某作為教師,,系對未成年學生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體現(xiàn)了對此類犯罪從嚴懲處,、絕不姑息的態(tài)度,。同時,該案的發(fā)生也提醒有關部門,,一方面應加強對男性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知識教育,,提高他們安全防范及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另一方面教育培訓機構應進一步加強對所選聘,、任用教師的審核,、監(jiān)督和管理。
將于今年10月實施的《民法總則》在民事方面對性侵案件訴訟時效期間作出了規(guī)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時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時期遭遇性侵害,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獲得民事賠償?shù)臋嗬?,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周歲后仍可以“秋后算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