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件只有一本卷宗的詐騙案,,難住了海城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們,。簡單清楚的犯罪事實,、供證一致的證據(jù)鏈條,僅2萬元的犯罪數(shù)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且歸還全部贓款,,如此“小案”緣何會難住檢察官呢?這還需從案件辦理過程講起……
辦案人:王永春
職務:海城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
不久前,,我在審查批準逮捕嫌疑人王某某時發(fā)現(xiàn)其在2017年還有一次故意犯罪前科,但卷宗內未附判決書,,在與公安機關聯(lián)系調取材料后,,查證屬實。
于是我提審了王某某,,王某某完全交代犯罪事實,,在問及贓款去向時,他交代錢是為老父親治病花了,。
王某某夫妻離異,,無其他兄弟姊妹,其父母在遼陽縣老家居住,,父親因多次患腦疾病癱瘓在床,,母親也因中風導致偏癱并伴有一定程度的抑郁病癥。因父親生病無錢醫(yī)治,,王某某從一位朋友處騙取了3萬余元,,之后向被害人承認了是騙錢并陸續(xù)歸還了1萬余元,還剩2萬元未還,。
被害人見王某某無力歸還,,于是選擇了報案。案發(fā)后,,王某某的朋友湊錢將余款歸還并取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
案件明了,難題卻出現(xiàn)了,,即如何做到案件辦理“三個效果”統(tǒng)一,?
該案僅從法律效果考慮,完全可以直接對王某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但王某某的父母卻無人照顧,,可能就要面臨生存風險。
于是我立即前往王某某所租住的房屋及所在社區(qū)調查,,核實王某某家庭狀況,。自從王某某被刑拘,,重病父母都是依靠鄰居、朋友送些食品接濟并幫忙照看,。
我梳理法律發(fā)現(xiàn),,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yǎng)人,,可以監(jiān)視居住,。隨即,檢察機關就能否辦理監(jiān)視居住與公安機關積極溝通,,公安機關克服居住地不在本地的困難,同意為王某某辦理監(jiān)視居住,。檢察機關遂對王某某依法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不久,王某某被釋放,,公安機關為其辦理了監(jiān)視居住,。案子辦結了,但我們心系群眾的腳步還在繼續(xù),,我們自愿募捐資金購買米,、面、油,、肉等物資送到王某某家,。王某某表示一定痛改前非,決不再觸碰任何法律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