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王慶麗
職務: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日常中,雇人干活發(fā)生傷亡事故并不罕見,,這就涉及到提供勞務者和接受勞務者承擔責任多少的問題,,并不是提供勞務者受了傷,雇主就承擔全部責任,,承擔責任的比例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而定,。
個體飯店老板劉某在陳某處購買廚房排風材料、設備,,并約定由陳某負責安裝,。陳某將廚房設備安裝中的排風管道設備安裝工作轉包給孫某,因人手不夠,,孫某找到王某進行安裝,,王某在梯子上工作時,梯子倒了,,王某摔下后,,造成腦部、眼部及身體多處受傷,。傷愈后,,王某將劉某、孫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共計54萬余元,。
在這個案件中,,被告孫某與被告陳某已構成加工承攬關系,因人員不夠,,孫某臨時找到原告王某,,原告與被告孫某已構成勞務關系,現(xiàn)原告在安裝過程中受傷,,要求被告孫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是應該支持的,。同時,原告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對自身的人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原告明知高處作業(yè)存在危險,,但未盡安全注意義務,、采取相應防范措施,故對其自身受傷的后果亦存在過錯,,故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孫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
而原告王某和被告孫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劉某在事故中有責任,故劉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對相關票據(jù)計算,法院認為各項費用應為18萬余元,,孫某承擔80%,,減去孫某已經墊付的2萬元,法院判決孫某應再賠償王某12萬余元,,駁回原告王某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