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jié)一起通過網(wǎng)絡非法買賣槍支一案,。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9月,,張某利用微信交友平臺,發(fā)布出售仿真槍,、高壓氣槍的信息。王某通過微信搜索附近人的功能,,看見張某微信朋友圈里有氣槍的圖片,,王某將此事告知李某,,兩人主動和張某聯(lián)系購買槍支,,最終通過網(wǎng)上轉(zhuǎn)賬,,以4500元的價格購入高壓氣槍兩支,。槍身長約一米,,黑色,由氣筒,、氣閥,、槍管、扳機、瞄準鏡和鋁合金外殼組成,,經(jīng)朝陽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將疑似槍支認定為槍支,。
一審法院認定,張某,、李某、王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非法買賣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兩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李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李某不服提起上訴,。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該案,。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