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這反映了相關部門的不及時作為
繼承房產在公證時因被要求開具“我媽是我媽”“我的父母沒有其他子女”等奇葩證明而曾引起廣泛爭議,,為此,,今年7月5日,司法部發(fā)布《關于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繼承房產、遺囑贈與房產辦理登記事項可以不用“強制公證”了,。
但是,,沈陽的李先生在辦理房屋繼承時,卻被告知需要公證,。
【線上投訴】
《關于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的出臺讓沈陽市民李先生十分慶幸,,自己辦理房產繼承的時間“剛剛好”,但讓他沒想到的是,,沈陽市房產部門辦房產繼承時仍要求做公證,。
【線下面對面】
接到投訴后,記者通過電話與李先生取得了聯系,。
記者:你是什么時候辦理房產繼承的,?
李先生:大概8月初去的,當時我以為不用做公證了,,還挺高興的,,節(jié)省時間也節(jié)省錢,多好的事兒,。但我去沈陽市房產局辦的時候,房產局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如果辦理房產證里包含繼承,,還是得做公證。
記者:當時是什么情況,?
李先生:我當時跟工作人員說今年7月,,司法部發(fā)布的一個《通知》,上面說繼承,、贈與房產辦理登記事項可以不用“強制公證”了,。
而且我也查了相關法規(guī),《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房產交易不需要公證,。
我真理解不了,為什么沈陽市還強制公證,,為什么不執(zhí)行國家法規(guī),?繼承人都是親屬,親屬們自己協商一致就行了,,為什么非得要耗費精力與錢財去做公證,?這種房產公證需要許多奇葩證明,例如被繼承人是否有非婚生子女,、去世達70年的父母死亡證明等,。
我認為房產局不能為了規(guī)避風險,就讓我們多花錢,、多浪費時間吧,?可惜說了半天也沒行,人家就是不給辦,,我們老百姓也沒招,。
【調查】
公證不再是“強制性”必備材料
記者在司法部的官方網站上查詢了到李先生所說的《通知》,,上面明確寫著: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號)已不再適用,,現決定予以廢止,自本通知印發(fā)之日起不再執(zhí)行,。
記者查詢到,,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明確,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據此,,法律將公證材料作為申請人可選擇提供的內容,,而不再是“強制性”提交的必備材料。
辦房產繼承被要求做公證
既然國家已經出臺相關政策,,可以在辦理繼承房產,、遺囑人為處分而設立的遺囑、房產贈與,、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法律行為等情況時不必公證,,那沈陽市房產部門為何仍然要求市民提供公證呢?
記者以想要辦理房產的繼承與贈與為由向沈陽市和平區(qū)房產局(以下簡稱和平房產局)咨詢了相關事宜,,在其2樓的“和平區(qū)房地產市場政務和辦事公開公示板上,,明確寫著:轉讓所需文書證件——房地產繼承、贈與和委托辦理房產轉讓的,,須提供《公證書》,。其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辦理房產的贈與可以不用公證,,但是辦理房產的繼承必須提供公證書,。
記者查詢到,《不動產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中登記申請材料的一般要求一項中規(guī)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登記,。
申請人不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則應提交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yǎng)證明,、出生醫(y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相關材料辦理,。
隨后,,記者又向沈陽市皇姑區(qū)公證處了解到,辦理房產繼承所需的公證費用大概是為36元/平方米,。
對于沈陽市目前仍需公證一事,,曾有媒體報道,沈陽市房屋登記中心相關工作人員解釋,,房產贈與屬于雙方自愿行為并且當事人可到現場,;而房產繼承則不同,立遺囑人過世,,并且有可能生前立下多份遺囑,。若沒有公證,房產部門無法確認繼承人,,容易產生糾紛,。
【律師觀點】
政策雖好還有待落實
既然國家已經發(fā)布了繼承、贈與房產可以不必做公證的《通知》,,而沈陽市房產部門還“強制”要求做公證,,這樣的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
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的楊繼新律師認為,,沈陽市房產局以及各區(qū)局作為沈陽市轄區(qū)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核發(fā)房屋有關權屬證書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在其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進行查驗,,核發(fā)房屋產權證書的程序及依據應該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即不得違反上位法,。
現行有效的法律依據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而該實施細則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因繼承、受遺贈申請取得不動產的登記,,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由此可見,,經公證的材料與生效的法律文書的作用相同,是可以作為申請登記的材料而不是必須作為,。”楊繼新律師說,,房產部門按照已經廢止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履行相關行政職能,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錯誤行政作為,。
“國家機關和政府職能部門推出了很多便民利民措施,,司法部《通知》的一個典型社會意義就是便民利民,而房產部門卻未能及時將這一項法律規(guī)定落到實處,,未能讓沈城百姓享受這項惠民紅利,,這其中可能有新法規(guī)政策的具體落實對接需要一定的過渡時間的因素,但更多的可能是相關部門的不及時作為,。”楊繼新律師說道,。
同時,楊繼新律師告訴記者,,若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不止一個,,繼承公證必須需要其他人放棄對房產繼承的書面同意。繼承公證是對《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的真實有效作個法律強化,。
若不需要公證,,則應當由房產登記大廳負責審查該分配協議的真實性,具體可參照公證程序的相關規(guī)定,。由此潛在的風險就是繼承人為繼承房屋提供虛假的分配協議,,而房產登記大廳的工作人員因過失(或故意)按照該分配協議等材料進行房產登記。由此引發(fā)的法律糾紛以及責任承擔應當由房產局承擔,,房產局并有權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