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協(xié)議不是制約對方的有效憑證
最近,各地陸續(xù)出臺了新一輪房地產調控限購措施,,此前在上海,,一些市民為了規(guī)避政策,引發(fā)了排隊離婚潮,。律師表示,,為了買房而辦理“假離婚”,這不僅是對婚姻的褻瀆,,還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中國式“假離婚”為了規(guī)避政策
據(jù)報道,8月29日,,上海徐匯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被前來辦理離婚的市民擠爆,,離婚的人群從7時多開始排隊。16時30分婚姻登記處不得不采取了臨時“封閉”措施,,并在門口貼出通知請需要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改日再來取號辦理相關事務,。
為了規(guī)避房地產調控政策而引發(fā)離婚潮并不少見,2010年10月,,房產限購令政策實施后,,天津、武漢,、寧波等多地婚姻登記處離婚業(yè)務大增,,離婚率瘋漲,。許多夫妻排隊等待離婚,如在天津,,有排隊離婚者在凌晨兩點左右便帶著被褥來到婚姻登記處,。
據(jù)了解,“假離婚”之前,,夫妻一般都自行簽署協(xié)議來約束對方,。這類協(xié)議一般有兩類:第一種是雙方達成協(xié)議,“假離婚”后一定會復婚,。然而,,這種協(xié)議是無效的。離婚之后,,雙方都是單身,,有婚姻自由,婚姻法不承認任何必須結婚的協(xié)議的有效性,。另一種方式是通過財產來制約對方,。即獲得房產的一方,給另一方簽下等同于房產價值的或夫妻雙方認可的數(shù)額的欠條,。這種協(xié)議,,基本上能避免掉財產上的風險,但是,,仍然避免不了對婚姻的沖擊,。
法律上從來沒有“假離婚”
遼寧騰達律師事務所李越律師表示,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我國的婚姻制度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法律上沒有“假離婚”,一旦辦了手續(xù),,就是真離婚,。即便簽了“復婚協(xié)議”,,任何一方當事人反悔,,該協(xié)議都不能成為制約對方的有效憑證,。
“假離婚”后可以反悔嗎?
李越表示,,可以請求撤銷,,但撤銷是有嚴格的限制條件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協(xié)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xiàn)訂立財產分割協(xié)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必須符合三個要求:必須在一年內提出,該一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只能通過訴訟提出,;法院就財產分割協(xié)議是否存在不真實意思表示進行審查,,只有在簽訂協(xié)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才能予以撤銷,。
而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是需要舉證的,,僅憑當事人自己的陳述不行,,僅憑推測也不行,必須有客觀的,、實實在在的證據(jù),。
李越表示,事實上,,在法律上,,“假離婚”就是真離婚,夫妻一旦離婚,,所有財產將進行分割,,再次購房后產權也是在其中一人名下。我國《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范圍,,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對夫妻原有兩套房屬共有財產,,“假離婚”時兩套房產歸女方,在離婚協(xié)議上約定兩套房屋歸女方所有,,即使后來復婚,,這兩套房都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女方個人財產,。
“假離婚”換來人財兩空
據(jù)報道,,2015年3月,謝女士將其前夫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恢復雙方的婚姻關系。
庭審中,,謝女士激動地表示,,其與張先生是1998年1月5日登記結婚,2010年2月雙方生育一子,,隨著孩子的慢慢長大,,兩人為了孩子能得到更好教育,想購置一套學區(qū)房,,可是此時限購政策已出,,張先生名下已經有一套房產,再次購房屬于二套房,,不僅需要交納高首付,,貸款利率也無法享受優(yōu)惠。中介公司的職員對他們說可以通過“假離婚”來規(guī)避法律,,等買完房再復婚就行,。
可是,離婚后張先生不僅不同意支付首付,,不同意復婚,,還表示房產已經分割完畢,謝女士沒有權利繼續(xù)在該房屋內居住,。張先生對謝女士的說法不予認可,,表示雙方的確是因為感情破裂離婚,財產已經分割完畢,,不存在“假離婚”,。
最終,經過法庭的釋明,,謝女士明白了法律規(guī)定,,接受了現(xiàn)實不再要求復婚,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撤銷謝女士與張先生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條款,。
庭審后,,謝女士向承辦案件的法官表示,,其最想的還是恢復婚姻關系,錢沒有了可以掙,,但是孩子是最重要的,,她想為孩子提供一個完整的家,如果早知道會這樣,,她就不會為了能優(yōu)惠購房同意“假離婚”了,。
針對“假離婚”的案例,李越給出如下分析,。一、如果是一方出資購買,因為雙方已經離婚,而且在離婚協(xié)議中對于共同財產分割也有明確的約定,那么以個人財產出資購買的房產,應視為個人所有,。這是一般情況,現(xiàn)實則更復雜,比如在離婚協(xié)議中雙方約定所有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在雙方因房產產生訴爭之后雙方均認可當初辦理離婚手續(xù)只是為規(guī)避購政策,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也并非雙方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雖約定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實在仍為二人共同,則在此情況下,以分得全部財產的一方出資所購房產,應該也仍是二人共有。二,、考慮到雙方辦理離婚是為了規(guī)避限購政策,因此上述問題應該有一個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產,。因此,在雙方離婚之后,名下沒有房產的一方重新購房產,其登記所有權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為共有人的,也即房產證是辦理購房一方的名下。如果雙方事后因這套房產產生糾紛而訴諸法庭,顯然對于房產的權屬問題,房產的登記所有權人是占據(jù)有利條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為實際出資人或共同出資人,亦或法庭調查核實清楚雙方“假離婚”的背景而考慮此實際情況判定房產仍為雙方共有,則不是登記所有權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案例】“假離婚”后,,復婚被拒打起官司
生活中,為了規(guī)避政策“假離婚”卻“弄假成真”的事情很多,。北京的王先生就是這樣,。
王先生的情況與謝女士類似,為了獲得購房指標,,他與妻子辦理了離婚,。但讓王先生沒有想到的是,指標獲得后,,妻子卻不愿意跟自己復婚了,。無奈的王先生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與“妻子”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訴訟請求,,可他的訴求卻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先生與郝女士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中,,對雙方所有的房產,、股票、汽車,、存款,、孩子的撫養(yǎng)等問題均進行了約定,同時載明離婚的原因是因為王先生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存在過錯,。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前提必須是在簽訂時有受到欺詐,、脅迫等情形,,王先生雖然主張自己在簽訂協(xié)議時受到欺詐,即通過“假離婚”額外獲得購房指標,,但是王先生卻沒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司法實踐中,,關于受到欺詐的舉證是比較困難的,,大多數(shù)當事人會因為舉證不能而敗訴,敗訴后失去的不僅僅是財產,,甚至還可能會喪失孩子的撫養(yǎng)權,。
另外,有一些購房者“劍走偏鋒”,,提供“假離婚”證,。在法律上,偽造,、變造結婚證是嚴重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按照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guī)定,,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如果購房者用假的證件騙取了銀行的信任,導致銀行錯誤地做出放貸決定,,購房者則涉嫌騙取貸款行為,,有可能涉嫌刑責;最后,,即便不涉及刑責,,銀行、公積金收回貸款也是必然的,,購房者則需要找到同等現(xiàn)金來支付房款,,立刻面臨巨大的經濟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