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7月30日,莊河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于某久等八人惡勢力集團犯罪一案,,對集團首要分子于某久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五千元,。其他七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五年不等,,另對部分被告人并處罰金。
莊河市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于某久于1998年承包了長興島三堂村的部分蝦圈并經(jīng)營至案發(fā),。其間,,于2005年辦理了海域使用權證。2015年使用權證到期后,,因涉案海域已被規(guī)劃為大連斑海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核心區(qū),,故相關部門對于某久使用權續(xù)期的申請答復為“不能續(xù)期”。自2016年開始,,于某久為繼續(xù)向海域承租人收取租金,,糾集劉某建、于某春等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多次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于某久為首要分子,劉某建,、于某春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莊河市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某久,、劉某建,、于某春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財物,,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出售商品,情節(jié)嚴重,,均應當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林,、于某戰(zhàn)、朱某林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被告人朱某某、徐某偉受于某久指使,,多次采取恐嚇,、滋擾,、糾纏等“軟暴力”手段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均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于某久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對本案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于某久,、劉某建、于某春分別犯數(shù)罪,,應予數(shù)罪并罰,。本案帶有惡勢力犯罪性質(zhì),對首要分子及其他成員均應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同時考慮各被告人所具有的其他量刑情節(jié),,莊河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