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王金海
職務: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無關女子持20年前的一張欠條到法院起訴徐師傅要求還錢,,徐師傅認可欠條是他打的,,但表示當初這筆賬已清只是欠條未收回,那么法院會判徐師傅還錢嗎,?
大連的黃女士稱,,1999年徐師傅向陳女士借了12萬元,用于承攬工程投資,,2008年徐師傅給陳女士打了12萬元的欠條,,后陸續(xù)還了1.2萬元,,剩下的10.8萬元一直沒還。2018年3月,,陳女士將這張12萬元的欠條無償轉讓給黃女士,,由黃女士向徐師傅主張權利。黃女士到法院起訴徐師傅,,要求扣除徐師傅已經償還陳女士的1.2萬元,,再一次性給付她欠款10.8萬元。
徐師傅接到法院的傳票后很吃驚,,黃女士起訴他的這張欠條確實是他打的,,但這錢早已經還清了,只是欠條未收回,,為啥陳女士沒有起訴,,而是無償轉讓給黃女士起訴自己呢?于是徐師傅委托我作為代理律師,。
徐師傅介紹,,當年他與王某合伙承包了一項工程,由于資金緊張,,他與王某共同向陳女士借款12萬元,。2008年4月6日工程完畢后,贏利24萬元,,但款項工程發(fā)包方一直未給,,而王某要到黑龍江去承包工程,委托徐師傅向工程發(fā)包方要款,,當時告訴他等工程款下來后把這12萬元直接給陳女士,,為了記賬,徐師傅便給陳女士出具了12萬元欠條,。后來工程款陸續(xù)到賬,,徐師傅陸續(xù)給了陳女士一些錢,再后來王某又回到大連,,徐師傅也把剩下的尾款給了王某,,王某還給他打了收條,最后一張收條上還注明“賬已清”,,而在陳女士手中的欠條,,他也沒當回事,所以一直沒有要回來,。
由于黃女士主張本案屬于民間借貸糾紛,,法院重點對當年雙方是否存在債務關系進行了開庭調查。黃女士一方稱,,陳女士1999年是以現金方式出借給徐師傅12萬元,,欠條是2008年打的,,但對交付時間、地點,、交付方式均不清楚。而陳女士當年是一個普通打工族,,對是否有出借大額款項的能力亦無法舉證證明,,加之陳女士將12萬元欠條的權利無償轉讓給黃女士,有違常理,,因此無法認定陳女士與徐師傅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黃女士對徐師傅的起訴,,案件受理費由黃女士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