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李靜
職務: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在遼西的一個小鎮(zhèn)上有戶吳姓人家,,幾年前老吳家的兒子吳浪(化名)經(jīng)人介紹娶了鎮(zhèn)上的姑娘小玉(化名)為妻,,婚后小兩口的日子過得很恩愛。2016年起,,為了能多賺點錢,,吳浪來到沈陽開始了自己的打工生涯,小夫妻因此兩地分居,。由于結婚后小玉的肚子一直沒有動靜,,讓吳浪和整個吳家很是著急。都說“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特別是在農(nóng)村,沒個孩子那可是抬不起頭的,,所以吳家無論如何也不能讓這一脈單傳的事兒折在吳浪手里,。可是吳浪因為打工常年在外,,這下小玉更是懷不上了,。
吳浪年紀輕輕,在城里生活久了,,早就對家中的小玉沒了激情,,他在打工過程中遇到了新的知己溫婉的女子小蘭(化名),二人感情越來越深,很快便住到了一起,。不久小蘭懷孕了,,于是吳浪回到老家開始與小玉商量離婚的事情。沒想到小玉死活不同意,,她覺得自己如果離婚回了娘家就像是被退貨了,,自己完全不能接受??墒切√m的肚子不等人,,沒辦法,吳浪只能跟父母攤牌,,表示自己終于找到了幸福并且有了愛情的結晶,。吳家父母聽說寶貝兒子離婚的原因是因為他們馬上就能抱上孫子了,便要求小玉馬上跟吳浪離婚,。小玉對吳家人的做法氣憤至極,,索性搬回了娘家。吳家父母很快就張羅起吳浪和小蘭的婚事,,這婚禮是一回事,,婚姻登記又是一回事,畢竟孩子出生還是想要名正言順的,。于是吳家父母動用了關系,,讓吳浪用自己的曾用名吳瓊與小蘭上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
吳浪利用自己改過名字這一便利條件又辦理了一次結婚登記,。小玉得知此事后,,一紙訴狀直接將當?shù)孛裾指嫔狭朔ㄍィV請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被告民政局出具的結婚登記證,。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定吳浪利用更名的情況進行了兩次結婚登記屬違法。被告民政局在辦理吳浪與小蘭的結婚登記時沒有盡到謹慎審查義務造成重復登記,,存在重大過失,,結婚證應當予以撤銷。故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撤銷被告民政局給吳瓊及小蘭頒發(fā)的結婚證,。
小玉贏得了她應有的在婚姻中的尊嚴,吳家人自以為是的小聰明最終沒有逃過法律的裁判,。作為本案的代理律師,,在此提示大家,重復登記結婚不僅僅是撤銷結婚登記證書那么簡單,,甚至可能觸犯《刑法》,,萬望珍重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