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遼寧長安網訊 8月9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營口公開開庭審理李緒義搶劫上訴案,。檢辯雙方主要圍繞李緒義是否構成自首及其他量刑情節(jié)等焦點問題進行法庭辯論,。鑒于案情重大,,法庭宣布擇期另行宣判,。
記者了解到,,上訴人李緒義系營口瑞泰押運有限公司運鈔車司機,。2017年11月9日,,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李緒義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沒收作案工具折疊刀一把,。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緒義駕駛運鈔車,,與押運員宋某某、劉某某,,攜款員席某某,、白某某到中國農業(yè)銀行營口分行調款人民幣3500萬元。在解款返回中國農業(yè)銀行大石橋支行的途中,李緒義以堵車為由,,改變規(guī)定的押運路線,,駕車至僻靜處停車,用事先準備的槍狀物體威逼宋某某等人,,后劫取人民幣600萬元逃離現場,。李緒義劫款后,將其中500萬元分別藏匿,,交給其弟李某某60萬元用以償還債務,,李某某償還債務32萬元,得知李緒義作案后,,于當日下午將剩余28萬元上交公安機關,,李緒義自行償還多筆債務共計10.9萬元。當晚,,偵查人員對李緒義住宅進行搜查,,將藏匿家中的李緒義抓獲,收到還款的債權人得知李緒義系用搶劫所得還款,,分別交還公安機關,,李緒義母親補繳1800元,贓款全部追回,。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緒義不服判決,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庭審中,,李緒義兩位辯護律師和省人民檢察院兩位檢察人員出庭。辯護人認為,,李緒義是因為要償還借款,,確因生活所迫搶劫,應予從寬處理,;李緒義妻子協助警察實施抓捕,,應當比照自首情節(jié)從輕處罰;李緒義主觀惡性小,,人身危害性低,,與其他搶劫運鈔車的行為相比,社會危害性較小,。建議二審法院對李緒義作出從輕判決,。
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李緒義搶劫數額遠超其家庭負債數額,,不能對其從輕處罰,;李緒義案發(fā)后未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不構成自首;李緒義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運鈔車,,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且其搶劫數額巨大,,二者均屬搶劫罪中法定八種加重處罰情形,,其持槍狀物威脅押運人員,給其造成極大心理恐懼,,犯罪情節(jié)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同時,,一審判決已考慮其未使用嚴重暴力手段,、未造成人身傷害后果、全額追回贓款,、近親屬配合偵辦案件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量刑適當,建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上訴人李緒義親屬,,部分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旁聽庭審,。